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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司法考试《卷三》民法讲义:物的特征、分类

2013-10-11 10:35 国尚新闻网 点击次数 :

  (一)物的特征

  1.非人格性

  例外:尸体、捐献器官、假牙义肢。

  2.有体物

  例外:无形的自然能量,电、热、光波、有线电视信号等。

 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【物权法第50条】

  3.可支配性

  4.独立性

  (二)物的分类

  相关法条:《物权法》第2、115、116条。

物的分类 1.主物与从物 要点:(1)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,必须单独为一物;
   (2)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;
  (3)为同一主体所有。

2.原物与孳息 要点: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,尚未分离,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。
   重要考点——孳息的所有权归属:
  (1)天然孳息:如无相反约定,归用益物权人,无,则归所有权人
  (2)法定孳息:有约定按约定,商标注册,无约定按交易习惯
  (3)合同法:交付——仅针对买卖合同
   ★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,在保留所有权期间,孳息归买受人。

  【例题·多选题】下列各选项中,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?( )(2005-3-52)

  A.出租柜台所得租金

  B.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

  C.动物腹中的胎儿

  D.彩票中奖所得奖金

  【答案】 AD

  【解析】本题考核民法上的孳息。树上成熟的果实是果树的一部分,不属于民法上的孳息;动物腹中的胎儿是动物身体的一部分,不属于孳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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